
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4日做出一审平易近事判决:一、淮安某种业研繁无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当即遏制侵害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无限公司涉案动物新品种权之独有实施权的行为;二、淮安某种业研繁无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偿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无限公司经济丧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宣判后,淮安某种业研繁无限公司以其发卖的是“麦头”而非种子,其未侵害涉案品种权为由,提出上诉。最高于2023年10月23日做出(2022)最高法知平易近终1262号平易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2020)平易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法院平易近事判决第二项;三、淮安某种业研繁无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无限公司经济丧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4320元;四、驳回淮安某种业研繁无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无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公司享有涉案品种的独有实施权。淮安某种业研繁公司利用白皮袋包拆发卖被诉侵权物给种植户,并被种植户用做繁衍材料。经检测,上述被诉侵权物取涉案品种为不异或极近似品种。淮安某种业研繁公司取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公司签定了委托制种合同,其从意正在履行合同中按照国度相关抽芽率、纯度、净度、水分等尺度进行选种后,会发生达不到上述尺度的麦头。虽然该麦头具有繁衍能力,但淮安某种业研繁公司有权发卖这些麦头。
《中华人平易近国种子法》第28条(本案合用的是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平易近国种子法》第28条)。
被诉侵权人发卖具有繁衍能力的动物新品种材料时,对采办从体性质及其采办后的用处未尽合理留意权利,导致该材料被用做繁衍材料,本色上侵权行为发生的,形成对动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名称为“宁麦13”的小麦动物新品种权的独有实施被许可儿。淮安某种业研繁公司未经许可,以白皮包拆形式发卖“宁麦13”种子,请求判令淮安某种业研繁公司当即遏制侵害,补偿经济丧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